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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三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   司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3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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