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福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三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
司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
繳
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385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