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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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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原   告 林久淳       林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盛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高阿在、林美雲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56萬58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萬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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