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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竹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2,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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