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竹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2,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