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