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廖永泰
被 告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被 告 林政雄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
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2項前段訴請被告拆除大樓公共設施
之隔間牆等並回復原狀,
參酌該大樓10樓之3建物面積77.91平方
公尺,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18萬3300 元,有房屋稅繳款書
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
堪認該建物每平方公尺現值1萬5188
元(000000元/77.91=15188 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公設部分
合計122.21平方公尺(108.06+14.15=122.21 ),依此
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185萬6125元(122.21×15188=0000000 元),另
聲明第1、2項後段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94
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