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藝美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錫隆
被 告 米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105 年度司促字第21288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
裁判費6 萬400 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9,
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