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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1,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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