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1,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9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