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朔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炳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
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2萬54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