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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原   告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原   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霞 原   告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堅 原   告 沙鹿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記係 合併起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則就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即應 合併其法律上之效果。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萬6 662元【依據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所載金額之總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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