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呈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振村
原 告 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原 告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霞
原 告 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堅
原 告 沙鹿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記係
合併起訴,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則就
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即應
合併其
法律上之效果。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1萬6
662元【依據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5項
所載金額之總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