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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2,7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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