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信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銘
上原告與
被告政舜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4,91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