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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信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上原告與被告政舜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4,91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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