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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奕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玲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054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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