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香諄
被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