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
被告興東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