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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華 上原告與被告興東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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