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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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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賴聰榮 上原告與被告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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