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賴聰榮
上原告與
被告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