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66號
原 告 林立忠
訴訟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精控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2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