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5號 原   告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雅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博德石材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6,3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