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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鎧雷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儀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27,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117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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