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被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3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