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瑛明
被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335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