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敏清
被 告 嶸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萬9260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