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政聖國際工程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005 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9,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
,應徵
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