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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原   告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政聖國際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005 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9,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 ,應徵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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