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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勝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源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011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22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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