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德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13,494.08元
,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5 年11月7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
美金匯率31.165,折新臺幣34,702,043元(計算式:0000000.08
*31.16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44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