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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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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13,494.08元 ,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5 年11月7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 美金匯率31.165,折新臺幣34,702,043元(計算式:0000000.08 *31.16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44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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