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錦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原告與
被告南瑋實業有限公司、張有義間給付加工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4,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