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興仕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吉
被 告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1,936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6,24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