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佑霖
被 告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690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7160元,又原告起訴前先
聲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673
號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得扣抵
應繳之裁判費,扣抵結果,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