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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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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8號 原   告 大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佑霖 被   告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690元,應徵收第1 審裁 判費7160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673 號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得扣抵 應繳之裁判費,扣抵結果,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1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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