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長宇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清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1號),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5,600元,應繳
裁
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1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