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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長宇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61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5,6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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