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大旺工程行即李政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七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
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42萬20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