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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大旺工程行即李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42萬20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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