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墨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鑫
上列原告對
被告明乘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20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