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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鳳 原告與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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