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綉鳳
原告與
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