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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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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戚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驊企業有限公司、曹明河、宏洲化學原料行即 吳啟綸、吳啟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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