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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蓉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碧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5,47 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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