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曉蓉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碧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5,47
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