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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竹枋 上當事人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52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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