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竹枋
上
當事人與
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52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