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其宗
被 告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在即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