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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被   告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在即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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