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貴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群郁營造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97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