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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群郁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97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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