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靖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德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謝智慶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