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靖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謝智慶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