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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施尚智 被   告 觀展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應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倘   超過10年,則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261號裁定參照)。次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   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   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原告主張其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040,000元【計算式:42,000×12×10=5,0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   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先行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48元【計算式:50,896元2=25,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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