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雅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葆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6,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