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儒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智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