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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儒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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