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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玄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妤 被   告 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74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85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1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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