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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宜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上列原告向被告友台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 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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