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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賽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陵基 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被告郭豪翔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8,239 元【計算式:人民幣164,674元合計為新臺幣815,466元(以起訴 時之105年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每1元人民幣兌換4.952元 新臺幣計算,164,674×4.952=815,46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 上新臺幣972,773,合計為新臺幣1,788,23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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