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6584 號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