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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6584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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