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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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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大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玉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方玲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張方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方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萬19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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