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巫朝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魯淑湘即誠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