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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巫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淑湘即誠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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