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陳友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新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23,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167元,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