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11萬4 ,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萬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