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玉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將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11萬4
,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
萬1,7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萬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