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張濬蒍
李榮斌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被 告 康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嘉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5,6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97元。又原告前以起訴同時向本院
聲請調解而未能
成立(本院105 年度司中調字第50號調解事件),扣除前已繳納
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
,尚應補繳38,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