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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張濬蒍       李榮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康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嘉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5,6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97元。又原告前以起訴同時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 成立(本院105 年度司中調字第50號調解事件),扣除前已繳納 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規定) ,尚應補繳38,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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