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訓
被 告 中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承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9,800 元,應繳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895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