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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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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普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被   告 洪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晏淇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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