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普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惠
被 告 洪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晏淇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